党建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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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建工作管理办法

总则

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,积极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提高党支部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共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(试行)》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工作任务
1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园区工委的各项决定,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和指示的工作措施。
2、讨论和决定支部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及其相关工作。
3、团结党内外干部群众,努力完成公司经营等各项工作。
4、研究决定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工作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监督党员履行义务,遵守纪律,保证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。
5、对其他需要由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作出决策。
6、发展党员、收缴党费,民主评议和鉴定党员,表彰党员的先进事迹,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。
第二条 工作原则
1、坚持马列主义,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、基本经验,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、政策和指示,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,确保政令畅通。
2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,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,一切为了群众,一切依靠群众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3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思路新思想新战略,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,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快速发展。
4、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,勇于探索、开拓创新,紧密结合实际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。
5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不断改进学风,切实加强理论学习,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、领导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
6、坚持深入实际,调查研究,科学决策,改进工作作风,坚决克服主观主义、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。
7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既充分发扬民主,又坚决维护集中统一。
8、坚持廉洁从政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惩防体系建设工作。

党支部“三会一课”

“三会一课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,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,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,严格党员管理,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,是我党经过长期实践证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党组织生活制度。
“三会”是: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、支委会、党小组会;“一课”是:按时上好党课。
第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
1、会议时间。
每季度召开一次,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,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支部委员主持。
2、与会人员。
会议由全体党员参加,根据内容的需要,有时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。
3、会议内容。
(1)传达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,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、措施。
(2)定期听取、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,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。
(3)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,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。
(4)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。
(5)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。
4、会议落实: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。
5、会议记录: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,年终归档备查。
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
1、会议时间: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,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。
2、与会人员:会议由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。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,书记不在时由支部委员主持。
3、会议内容:
(1)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。
(2)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
(3)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(4)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。
(5)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,评选优秀党员。
(6)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。
4、会议要求: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,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;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,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,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。
5、会议记录:由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,记录内容包括: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缺席人员名单、会议议题、会议决议等。会议记录由组织委员保管,存档备查。
第三条 党小组会
1、会议时间: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,如支部有特殊任务,次数可增加,也可推迟召开。
2、与会人员:会议由小组全体党员参加,由党小组长主持。
3、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:
(1)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(2)传达支部的决议,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。
(3)党员汇报思想、工作、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。
(4)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(5)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。
4、注重效果:会前要有准备,会议内容要集中,每次会议有针对性、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即可。
5、会议记录: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会议记录要认真保管,存档备查。
第四条 党课
1、上课时间:每个月上一次党课。
2、党课内容。
(1)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。
(2)学习党的方针政策。
(3)学习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。
(4)结合当前形势,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、任务教育。
3、党课要求。
(1)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,由组织委员负责。
(2)建立考勤制度,无特殊情况,不能无故缺席。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的党员要及时补课。
(3)党课教员由总支委员和支部成员担任,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担任。每次授课必须要充分准备,讲课时要联系实际,讲求实效。
(4)每次党课要认真做好记录,以备上级检查考核。

民主生活会

第一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
1、坚持敞开思想、各抒己见原则;
2、坚持实事求是、与人为善原则;
3、坚持增强团结、改进工作原则;
4、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原则。
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开展
要本着“团结——批评与自我批评——团结”的方针,充分发扬民主,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,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,达到统一思想、增强团结、互相监督、改进工作、共同提高的目的,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或研究工作的会议。
召开时间。党内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,根据实际需要,也可随时召开,具体时间根据上级组织安排确定。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,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。
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
1、贯彻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的情况;
2、加强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自身建设,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;
3、艰苦奋斗,清正廉洁,遵纪守法的情况;
4、坚持群众路线,改进工作作风,深入调查研究,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;
5、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。
第四条 认真准备
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,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,联系自身的思想、工作实际,开展专题学习、谈心谈话、征求意见、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,做好发言准备。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,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。
整改落实。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,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制订好整改措施,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。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,要通过适当方式,向党内外群众反馈,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。
书面报告。民主生活会后,要实事求是地将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报告。

民主评议党员

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《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》精神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评议时间
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,一般安排在年末,时间半个月至一个月。
第二条 评议内容
1、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2、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。
3、是否站在改革前列,维护改革大局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。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,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。
4、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,遵守党的章程,履行党员义务,珍惜党员权利。
5、是否密切联系群众、关心群众疾苦;是否艰苦奋斗、廉洁奉公、反对腐化奢侈、反对以权谋私。
6、是否模范遵守公司所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,是否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三条 评议方法
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。
1、学习教育。要与形势教育结合起来,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。学习内容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准则》和党的有关文件为主。
2、查摆问题。在学习讨论、提高认识的基础上,对照党员标准,认真总结个人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,并在支部会上汇报。
3、民主评议。一般是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,进行民主评议。
4、组织考察。党支部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,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、综合,形成组织意见,转告本人,并通过支部大会报告。
5、表彰和处理。对民主评议的好党员,年度内党支部进行表彰;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问题,要严肃查处;对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,要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,并交支部大会表决。同时要做好思想工作,继续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6、具体要求。每个党员要提高对民主评议党员的思想认识,自觉参加评议工作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要认真组织评议,严格掌握标准,使评议党员过程成为对党员思想教育的过程,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素质。

党组织选举

第一条 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,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二条 党支部委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,采取“两推一选”(党员推荐、群众推荐,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民主选举)产生。党支部委员会一般采用直接选举。
第三条 选举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四条 召开群众会议、党员大会,按规定职数和选举办法,民主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;在此基础上,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,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,酝酿确定候选人,报上级党委审查。
第五条 召开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,由上届委员会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,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。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第六条 选举产生的党支部组成人员,报上级党组织批复。